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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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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受僱人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金管證券字第10600229111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字第10600229111號

受處分人姓名:葉○○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利害關係人: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陳○○
營利事業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命令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永豐金證券)停止受處分人1個月業務之執行,期間自106年7月1日起至106年7月31日止,並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將執行情形報會備查。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受處分人對永豐金證券之子公司永豐金證券(亞洲)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金證券(亞洲))有監督管理不周情事,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3項規定。
二、理由:
(一)按「主管機關發現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受僱人,有違背本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行為,足以影響證券業務之正常執行者,除得隨時命令該證券商停止其一年以下業務之執行或解除其職務外,並得視其情節之輕重,對證券商處以第66條所定之處分。」為證券交易法第56條所明定;「前項人員執行業務,對證券商管理法令規定不得為之行為,亦不得為之。」為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3項所明定。另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規定「各服務事業對子公司之監督與管理準用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38條至第41條之規定辦理。」,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38條及第39條第2款分別規定如下:「公開發行公司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對子公司必要之控制作業,並考量該子公司所在地政府法令之規定及實際營運之性質,督促其子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公司應規劃其與子公司間整體之經營策略、風險管理政策與指導原則,俾供各子公司據以擬定相關業務之經營計畫、風險管理之政策及程序。」。
(二)本會檢查局106年4月10日至5月3日派員赴永豐金證券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永豐金證券之子公司永豐金證券(亞洲)有接受陸資企業委託投資我國有價證券,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3條第1項規定情事,另永豐金證券對永豐金證券(亞洲)以輝山乳業控股有限公司股票為擔保品之融資風險管理寬鬆,受處分人負責對永豐金證券之子公司經營管理之督導,惟對子公司法令遵循及風險管理有監督不周情事,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3項規定。
(三)綜前揭違規事實,受處分人之行為已影響證券業務之正常執行,爰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處分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3項規定。
注意事項: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代表人陳○○先生】<略>、葉○○先生<略>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主任委員 李 瑞 倉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瀏覽人次: 4153   更新日期: 2017-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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