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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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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冠通訊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7條第3項規定,處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金管證發罰字第1060024538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罰字第1060024538號
受處分人:李○○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以下同)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7條第3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應督促子公司訂定並執行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二、經查華冠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冠公司)之子公司冠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冠如公司)分別於105年及106年第1季購買華信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1仟股及145仟股,金額計9,698仟元,惟冠如公司並無訂定相關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核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7條第3項規定之情事。
三、受處分人係華冠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處以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第178條第1項第7款、第179條第1項、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7條第3項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邱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64,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李○○君<略>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二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秘書室、主計室)

主任委員 李   瑞   倉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瀏覽人次: 2840   更新日期: 2017-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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