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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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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8項、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第2項及行為時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4款、第2項及第33條第1項規定,各處以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合計處罰鍰新臺幣48萬元。(金管證發罰字第1060030302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罰字第1060030302號

受處分人姓名:林○○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48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 查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震旦行或該公司)105年6月8日董事會之召集事由均非屬緊急情事,惟該公司於105年6 月8日方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核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8項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第2項有關董事會之召集應於7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之規定。
二、 次查震旦行之子公司震旦(中國)有限公司及上海震旦辦公自動化銷售有限公司分別於105年6月17日至12月22日及105年7月11日至11月14日間向同一銀行取得同一性質標的資產,且交易金額累積達新臺幣3億元以上,惟該公司遲至106年5月24日始代二子公司辦理公告,核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及行為時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4款及第33條第1項有關公開發行公司應就非屬國內公開發行之子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達新臺幣3億元者,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2日內代為公告申報之規定。
二、受處分人係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對受處分人處以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8項、第36條之1、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第1項、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第2項及行為時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4款、第2項及第33條第1項之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邱○○,聯絡電話:(02)2774-7364,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林○○君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二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秘書室、主計室)

主任委員 李 瑞 倉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瀏覽人次: 3176   更新日期: 2017-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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