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罰案

中央內容區塊

聯華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兼營期貨顧問事業未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內部控制聲明書,違反期貨交易法第97條之1及第1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聯華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12萬元罰鍰。(金管證期罰字第1060033464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罰字第1060033464號

受處分人名稱:聯華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姓名:張OO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新臺幣12萬元罰鍰。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聯華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兼營期貨顧問事業未依期貨交易法第97條之1第3項規定,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內部控制聲明書,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二、理由:
(一)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2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97條之1第3項規定者」為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
(二)查聯華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兼營期貨顧問事業未依期貨交易法第97條之1第3項規定,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內部控制聲明書,核已違反期貨交易法第97條之1第3項、第1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如主旨。
法令依據:期貨交易法第97條之1第3項、第1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邱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64,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聯華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代表人張OO】<地址:略>
副本: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秘書室、期貨管理組)

主任委員 李 瑞 倉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瀏覽人次: 1715   更新日期: 2017-08-28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