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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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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12萬元罰鍰。(金管證期罰字第1060035427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罰字第1060035427號
受處分人名稱: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姓名:糜○○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新臺幣12萬元罰鍰。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受處分人經本會許可經營期貨經紀業務,其新竹分公司有未向交易人收足期貨交易保證金,即接受期貨交易委託,有未依其內部控制制度辦理之情事,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二、理由:
(一)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2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二、違反依..第56條第5項所發布之命令者」為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次按「期貨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及「期貨商應依各期貨交易所規定之保證金或權利金數額先向期貨交易人收足,始得接受期貨交易之委託」分別為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第4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受處分人新竹分公司於○年○月間辦理交易人選擇權市價委託之保證金檢核,有發生交易人帳戶不足支付所需權利金之情事,與受處分人內部控制制度CA-21210「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所訂「…本公司接受交易人市價委託,應依交易人信用狀況(包括保證金、權益數等金額)、交易性質、委託數量、當時市況及交易人部位最大可能損失等因素,評估市價委託之風險並採取必要措施,例如對交易人採取加收保證金、限制委託數量或停止接受委託等控管措施。」規定不符,核有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第43條第1項規定。
(三)上開違規行為有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查核報告、受處分人○年○月○日陳述意見書為證,爰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如主旨。
法令依據: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第43條第1項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邱○○,聯絡電話:(02)27747364,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代表人糜○○】<略>
副本: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主任委員 李   瑞   倉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瀏覽人次: 3484   更新日期: 2017-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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