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驛公司負責人裁處書。(金管證發罰字第1060031465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罰字第1060031465號
受處分人:侯○○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查開曼群島商富驛酒店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富驛公司)於106年6月5日公告會計主管由呂○○暫代,且於同年6月19日向本會申報會計主管異動,由呂○○新任會計主管。前揭會計主管之任免未經富驛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核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1準用第14條之3第1項第8款有關已選任獨立董事之公司,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應提董事會決議通過之規定。
二、受處分人係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及第179條第2項規定對受處分人處以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1準用同法第14條之3、第178條第1項第2款、第179條第2項。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邱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64,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侯○○君<略>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會計室、秘書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二份)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