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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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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邦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代號2514)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3款及第33條第1項規定,處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林OO君罰鍰新臺幣24萬元。(金管證發罰字第1060035763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罰字第1060035763號

受處分人姓名:林OO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定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2日內將相關資訊於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同準則第33條第1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該準則第三章規定應公告申報情事者,由公開發行公司為之。
二、龍邦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龍邦公司)之子公司保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06年5月31日、6月30日及8月15日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個別契約損失達所定處理程序規定損失上限,惟龍邦公司皆未依規定期限代子公司公告,遲至106年8月18日始代子公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辦理公告,核有違反前揭規定。
三、受處分人係龍邦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處以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第1項、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3款及第33條第1項。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邱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64,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林OO君<略>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秘書室、證券發行組(二份))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瀏覽人次: 3019   更新日期: 2017-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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