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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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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元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24萬元罰鍰。(金管證期罰字第1060038412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罰字第1060038412號
受處分人姓名:元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姓名:陳○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新臺幣24萬元罰鍰。
事實及理由:
一、 事實:受處分人經本會許可經營期貨自營業務,其總經理於105年○月○日至106年○月○日間未經登記執行期貨自行買賣業務,與受處分人內部控制制度規定不符,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二、理由:
(一)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2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二、違反依…第56條第5項…所發布之命令者。…」為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次按「期貨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期貨商經營期貨業務…由登記合格之業務員執行業務」分別為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第12條所明定。
(二)查受處分人之總經理於105年○月○日至106年○月○日間有以電話指示自營部交易員調整或建立特定序列選擇權之停損或停利部位,且相關內容涉及交易商品種類、價格及數量等細節,其行為屬執行期貨自行買賣業務,惟上開期間該總經理未登記為期貨自行買賣業務人員,與公司內部控制制度CW-21000人員聘僱作業項下一(九)「負責人及業務員…,非經登記不得執行職務」之規定規定不符,核已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期貨商業務之經營,應依…內部控制制度為之」及第12條「期貨商經營期貨業務…由登記合格之業務員執行業務」之規定。
(三)上開違規行為有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6月份查核報告及受處分人106年○月○日陳述意見書為證,爰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如主旨。
法令依據: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第12條之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邱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64,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元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略>
副本: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秘書室、期貨管理組)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瀏覽人次: 2973   更新日期: 2017-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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