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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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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域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8項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第2項與第17條第4項規定,處全域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金管證發罰字第1060035484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罰字第1060035484號

受處分人姓名:王○○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 查全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該公司)未將105年11月10日董事會之會議召集通知書發送予獨立董事與監察人,核已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於7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另該次董事會之議事錄未分送予獨立董事及監察人,核已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7條第4項規定,議事錄須於會後20日內分送各董事及監察人。
二、受處分人係該公司為前開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處以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8項、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第1項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第2項及第17條第4項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邱○○,聯絡電話:(02)27747364,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王○○君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秘書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二份)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瀏覽人次: 3511   更新日期: 2017-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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