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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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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桐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4條第1項及第30條第1項規定,處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金管證發罰字第1060038566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罰字第1060038566號

受處分人:楊○○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經查和桐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於105年9月1日向關係人華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土地買賣契約,購置屏東區土地39筆,並已於105年12月30日支付價款,惟遲至106年4月28日始將前揭交易提報董事會追認,且遲至106年9月22日始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申報前揭交易相關資訊,核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4條第1項及第30條第1項有關應將相關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以及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2日內公告相關資訊之情事。
二、受處分人係和桐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為前開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處以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第178條第1項第7款、第179條第1項、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4條第1項及第30條第1項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楊○○君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秘書室、主計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二份)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瀏覽人次: 2429   更新日期: 2017-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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