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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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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元晶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廖○○君罰鍰。(金管證發罰字第1060038855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罰字第1060038855號
受處分人姓名:廖○○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 元晶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晶公司)105年12月19日董事會決議擬向大慶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慶公司)購買土地,總價款新臺幣(以下同)5.85億元~6.3億元,元晶公司雖於同日(105年12月19日)公告重大訊息表示董事會決議於屏東專區購買土地金額約6.3億元,惟未依規定格式(應包含是否為關係人交易及估價資訊等內容)將相關資訊於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核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下稱取處準則)第30條第1項第7款規定。
二、 元晶公司於106年1月3日就上開交易簽訂土地買賣契約,交易價格為591,660,000元,嗣於106年1月10日增修協議提高購入土地面積且總價款提高為645,393,915元,元晶公司未於契約變更之即日起算2日內將相關資訊於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至106年4月28日始依規定格式公告,並於106年8月11日修正相關資訊。元晶公司核有違反取處準則第31條規定。
三、受處分人係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第178條第1項第7款、第179條第1項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及第31條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廖○○君<略>
副本:略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瀏覽人次: 2353   更新日期: 2017-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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