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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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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代號2564)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4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第1款及第31條第3款規定,處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林OO君罰鍰新臺幣48萬元。(金管證發罰字第1060040677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罰字第1060040677號

受處分人姓名:林OO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共計新臺幣48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下稱「取處準則」)第14條第1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應將相關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同準則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2日內將相關資訊於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又同準則第31條第3款規定,公開發行公司依第30條規定公告申報之交易後,原公告申報內容有變更者,亦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2日內將相關資訊於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二、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關聯企業助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104年3月10日簽訂圍籬工程承攬契約,暨105年9月5日及105年11月20日簽訂建築工程承攬契約追加追減協議書而取得不動產,惟該公司未經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即逕為前開關係人交易,且皆未依規定期限辦理公告,遲至106年9月14日始追認通過,並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核已違反「取處準則」第14條第1項及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三、另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104年11月9日變更向關係人林鴻璋購買土地之交易內容,惟該公司遲至106年9月14日始辦理變更公告,核已違反「取處準則」第31條第3款規定。
四、受處分人係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為前揭違規行為時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就前揭2項違規情事,分別處以罰鍰新臺幣(以下同)24萬元,合計48萬元。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第1項、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4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第1款及第31條第3款。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OO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林OO君<略>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秘書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二份)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瀏覽人次: 3380   更新日期: 2017-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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