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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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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云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金管證發罰字第1060048032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罰字第1060048032號

受處分人:許○○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7條第4項規定,董事會議事錄須由會議主席及記錄人員簽名或蓋章,於會後二十日內分送各董事及監察人。經查云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5年8月8日召開董事會,惟遲至106年3月24日始將董事會議事錄分送各董事及監察人,核有違反前揭規定情事。
二、受處分人係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處以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8項、第178條第1項第7款、第179條第1項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7條第4項。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許○○君<略>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秘書室、主計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二份)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瀏覽人次: 2432   更新日期: 2017-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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