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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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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大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金管證發罰字第1060045434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罰字第1060045434號

受處分人姓名:李○○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查大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106年3月9日董事會討論奬金分配案,會議決議通過董事長及其他人員之個人奬金。受處分人為該公司董事長並出席該次會議,惟於討論上開議案時未說明其利害關係內容,且前開董事會議事錄未記載涉及利害關係之董事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等內容,核已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6條第1項及第17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
二、受處分人係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處以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8項、第178條第1項第7款、第179條第1項、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6條第1項及第17條第1項第7款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李○○君<略>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秘書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二份)、大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略>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瀏覽人次: 2309   更新日期: 2018-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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