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康樂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金管證發罰字第1060050287號)
2018-01-1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罰字第1060050287號
受處分人:陳○○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 依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1規定:「外國公司所發行之股票,首次經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上市、上櫃買賣或登錄興櫃時,…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其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及買賣之管理、監督,準用第五條…第二十六條之三…規定。」
二、 又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公司對於下列事項應提董事會討論:…八、依本法第十四條之三、其他依法令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事項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及同辦法第7條第5項規定:「公司設有獨立董事者,應有至少一席獨立董事親自出席董事會;對於第一項應提董事會決議事項,應有全體獨立董事出席董事會,獨立董事如無法親自出席,應委由其他獨立董事代理出席…。」
三、 查康樂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該公司)之章程第30.5條規範,該公司董事會得任命及解任經理人,故其經理人之任免案係屬前開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所稱「依本法第十四條之三、其他依法令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事項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惟該公司於106年10月24日董事會決議解任現任總經理及委任新總經理、行政副總經理等案, 3席獨立董事均未出席,核有違反前開辦法第7條第5項規定。
四、受處分人係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8項、第165條之1、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對受處分人處以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8項、第165條之1、第178條第1項第7款、第179條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5項。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陳○○君【送達代收人:略】<略>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二份】、秘書室、主計室)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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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8-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