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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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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安成國際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金管證發罰字第1070300108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罰字第1070300108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陳○○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依行為時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下稱「取處準則」)第30條第1項第4款,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20%或新臺幣(以下同)3億元以上,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2日內辦理公告申報;所稱事實發生日,依同處理準則第4條規定,係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成交日、過戶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二、安成國際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該公司)於105年4月26日經董事會決議以每股不低於70元出售該公司持有之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不逾1,000萬股,且截至105年4月29日,該公司與投資人簽訂契約處分其對該子公司之持股金額累計已達3億元以上,惟該公司未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2日內,按性質依規定格式(包含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等)將前揭情事辦理公告申報,核有違反行為時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
三、受處分人係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處以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第178條第1項第7款、第179條、行為時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4條、第30條第1項第4款、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陳○○君<略>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秘書室、主計室)、安成國際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略>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瀏覽人次: 2676   更新日期: 2018-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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