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120萬元罰鍰。(金管證投罰字第10703033501號)
2018-02-0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罰字第10703033501號
受處分人: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受處分人: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代表人姓名:王OO
地址:略
主旨:處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新臺幣120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主旨:處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新臺幣120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其他業務人員或受僱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執行業務。前項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二、其他影響受益人、客戶之權益或本事業之經營者。」、「各服務事業應考量本事業及其子公司整體之營運活動,設計並確實執行其內部控制制度,且應隨時檢討,以因應事業內外在環境的變遷,俾確保該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持續有效。」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二倍至五倍罰鍰至改善為止:…七、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九條所定規則有關行為規範或限制、禁止之規定。…」,分別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 2 條第2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6條第2項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1條第7款所明定。
二、本會於106年7月18日至7月27日間對受處分人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受處分人長期未妥善建立活動覆查及費用審核機制,致其員工得逕以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報支通路報酬相關費用,辦理銷售機構教育訓練時數與內部規定未符,且有以不實金額之旅行社發票請款或行銷公司開立之部分發票支出内容與委託項目不符等情事,顯見受處分人請款及審查作業之内部管理不善及未確實執行内部控制制度,雖僅事涉通路報酬費用浮報,未實質影響投資人或基金受益人之權益,惟相關人員長期未遵守公司內部規定,致實際支付之通路報酬費用遠較公司內部規定為高,已有礙公司健全經營,核有違反前揭法令規定。
三、綜具前述受處分人違規事實,足以影響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正常執行,爰除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規定予以糾正外,並依同法第111條第7款規定處分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 2 條第2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6條第2項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1條第7款。
繳款方式:
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 2 條第2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6條第2項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1條第7款。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OO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代表人王OO君】<略>、王OO君<略>
正本: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代表人王OO君】<略>、王OO君<略>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秘書室、主計室、投信投顧組)、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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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8-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