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新禾航電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金管證審罰字第1070303331號)
2018-02-0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罰字第1070303331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王OO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王OO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 相關法令規定:
(一) 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19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前將次一年度稽核計畫,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本會備查。
(二) 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規定,發行人有同項第1款至第9款所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同法第178條第1項4款規定,發行人、公開收購人、證券商、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或第18條第1項所定之事業,於依本法或主管機關基於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規定之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之文件,不依規定製作、申報、公告、備置或保存;另同法第179條第1項規定,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二、 處分事實:
(一) 查新禾航電股份有限公司未於106年會計年度終了前申報107年度稽核計畫情形,遲至107年1月16日始完成申報,核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19條規定。
(二) 受處分人為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1第2項、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第1項及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19條。
繳款方式: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OO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王OO君<略>
正本:王OO君<略>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秘書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二份)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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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8-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