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金管證審罰字第1070303680號)
2018-02-2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罰字第1070303680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黃○○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黃○○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 相關法令規定: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及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下稱處理準則)第3條第1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依公司法第15條規定,其資金除有下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業務往來者。(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
(二)罰則: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規定,違反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所訂準則有關資金貸與他人之規定,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另依證券交易法第179條第1項規定,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二、 處分事實:
(一)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精誠公司)與向威國際聯合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核聚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仲○○簽訂委任契約,約定仲君應於期限前完成專案設計,暨交付所有設計資料予精誠公司驗收,並提供一年之保固顧問服務,精誠公司依約預付1,500萬元予仲君,惟仲君於履約期間並未提供相關服務,精誠公司亦未及時依契約提前終止、解除契約或積極主張應有權利,致精誠公司自預付至收回款項期間,有無償提供1,500萬元予仲君使用情事,其交易性質屬資金貸與,惟仲君非屬精誠公司可為資金貸與之對象,核有違反處理準則第3條第1項規定。
(二)受處分人為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第1項、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3條第1項。
繳款方式: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第1項、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3條第1項。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黃○○君<略>
正本:黃○○君<略>
副本: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秘書室、會計審計組)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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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8-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