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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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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台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金管證審罰字第1070306836號;金管證審罰字第10703068361號;金管證審罰字第10703068362號;金管證審罰字第10703068363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罰字第1070306836號
 
受處分人姓名:許OO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72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 相關法令規定:
(一)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另予規定者外,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二) 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2項規定,發行人有同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至第7款規定情事之一,主管機關除依第1項規定處罰鍰外,並應令其限期辦理;屆期仍不辦理者,得繼續限期令其辦理,並按次各處新臺幣48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至辦理為止;另依同法第179條第1項規定,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二、 處分事實:
(一) 查台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105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106年3月31日前)公告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105年度財務報告,核已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經本會處以罰鍰並多次函請台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限期補行公告申報,台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屆期仍不辦理。
(二) 受處分人為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2項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第178條第2項及第179條第1項。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OO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許OO君<略>
副本:台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秘書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二份)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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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罰字第10703068361號
 
受處分人姓名:許OO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72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 相關法令規定:
(一)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另予規定者外,應於每會計年度第1季、第2季及第3季終了後45日內,公告申報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財務報告。
(二) 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2項規定,發行人有同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至第7款規定情事之一,主管機關除依第1項規定處罰鍰外,並應令其限期辦理;屆期仍不辦理者,得繼續限期令其辦理,並按次各處新臺幣48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至辦理為止;另依同法第179條第1項規定,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二、 處分事實:
(一) 查台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前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106會計年度第1季終了後45日內(106年5月15日前),公告申報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106年第1季財務報告,核已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經本會處以罰鍰並多次函請台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限期補行公告申報,台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屆期仍不辦理。
(二) 受處分人為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2項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第178條第2項及第179條第1項。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OO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許OO君<略>
副本:台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秘書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二份)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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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罰字第10703068362號
 
受處分人姓名:許OO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72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 相關法令規定:
(一)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另予規定者外,應於每會計年度第1季、第2季及第3季終了後45日內,公告申報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財務報告。
(二) 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2項規定,發行人有同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至第7款規定情事之一,主管機關除依第1項規定處罰鍰外,並應令其限期辦理;屆期仍不辦理者,得繼續限期令其辦理,並按次各處新臺幣48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至辦理為止;另依同法第179條第1項規定,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二、 處分事實:
(一) 查台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前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106會計年度第2季終了後45日內(106年8月14日前),公告申報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106年第2季財務報告,核已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經本會處以罰鍰並多次函請台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限期補行公告申報,台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屆期仍不辦理。
(二) 受處分人為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2項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第178條第2項及第179條第1項。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素秋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許OO君<略>
副本:台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秘書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二份)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罰字第10703068363號
 
受處分人姓名:許OO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48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 相關法令規定:
(一)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另予規定者外,應於每會計年度第1季、第2季及第3季終了後45日內,公告申報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財務報告。
(二) 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2項規定,發行人有同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至第7款規定情事之一,主管機關除依第1項規定處罰鍰外,並應令其限期辦理;屆期仍不辦理者,得繼續限期令其辦理,並按次各處新臺幣48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至辦理為止;另依同法第179條第1項規定,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二、 處分事實:
(一) 查台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前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106會計年度第3季終了後45日內(106年11月14日前),公告申報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106年第1季財務報告,核已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經本會處以罰鍰並多次函請台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限期補行公告申報,台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屆期仍不辦理。
(二) 受處分人為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2項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第178條第2項及第179條第1項。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OO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許OO君<略>
副本:台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秘書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二份)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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