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罰案

中央內容區塊

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規定,處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林○○君罰鍰新臺幣120萬元。(金管證發罰字第1070306273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罰字第1070306273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林○○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120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相關法令規定: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規定,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復依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8款規定前開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包括簽訂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之重要契約。
(二)罰則:
1、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規定,發行人於依本法或主管機關基於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規定之有關業務之文件,不依規定申報、公告者,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另依同法第179條第1項規定,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2、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二、處分事實:
(一)查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復興航空公司或該公司)於105年11月17日以「消費者退票、退款」及「員工薪資、資遣費及退休金等」為信託目的簽署二份金錢信託契約,信託財產金額各為新臺幣(以下同)6億元,總計12億元,簽約金額重大,信託財產並已於當日移轉完畢,且簽約目的係作為該公司因應停止營業之處理措施,屬攸關公司存續之重大資訊,核其契約內容及信託金額對該公司財務、業務及股東權益有重大影響,惟該公司遲至105年11月22日方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部分資產交付信託事宜,且公告時仍未敘明信託目的與內容,重大影響大眾投資人權益至鉅,核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8款規定。
(二)受處分人係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本案該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規定公告申報之違規行為,核已嚴重影響大眾投資人權益,本會併依行政院107年1月26日院臺訴字第1070162359號訴願決定意旨,審酌本案違規行為應受責難程度及所生影響等事項,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第179條第1項及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處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第178條第1項第4款、第179條第1項及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8款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林○○君<略>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秘書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二份)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瀏覽人次: 2463   更新日期: 2019-07-18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