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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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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群益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停止業務員陳○○1個月期貨業務之執行。(金管證期字第10703057811號裁處書)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字第10703057811號
 
受處分人姓名:陳○○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利害關係人:群益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代表人姓名:孫○○
 
主旨:命令群益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群益期貨)停止受處分人1個月業務之執行。群益期貨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向本會申報上開人員停止期貨業務之執行情形。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群益期貨經本會許可經營期貨經紀業務,受處分人為該公司業務員,利用Line通訊軟體在群組發布有關海外期貨交易策略內容,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二、理由:
(一)按「…期貨業之負責人或受雇人,有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並得視情節輕重,命令停止其6個月以下業務之執行或解除其職務」為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期貨商之負責人及業務員,除不得有本法第63條及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所禁止之行為…」、「期貨商從事期貨交易,不得有下列情形:…十九、以任何方式向期貨交易人提供建議買賣訊息;…」分別為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及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19款所明定。
(二)經查受處分人106年○月○日及○日於Line群組發布下列訊息且訊息接收者包含未簽訂期貨顧問契約之交易人,違反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有關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不得有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19款「以任何方式向期貨交易人提供建議買賣訊息」等禁止行為之規定:
1、【○○海外交易重點】海外期貨-○○[買進]:1比1上漲後,進入整理已經突破○○關鍵點位多單進場停損本週開盤…二周○○ 期貨跌破○○停損。
2、【○○海外交易重點】○○也是持續偏多○○-○○,○/○ ○○轉…強這是很好的買點,○○也是○○轉強○○也不跌…建議買進○○停損 守○○,說到○關聯性…也可以偏多思考…。
3、【○○海外交易重點】匯率:○○雖然符合預期利多出盡後下跌,…周五○○跌幅○○%比○○漲幅○○%小得多,對○/○ ECB的寬鬆政策預期再度增温值得…○○的多頭動力來自於對ECB縮減貨幣政策的預期…空頭來自於川普及共和黨政府傳統的弱勢…○○的多頭是預期心理但○○空頭是被強化的…造就了○○漲○○跌的走勢,○/○4 FOMC…聲明若無法激勵○○反彈,恐怕會是新一波○○…起點。
法令依據: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及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19款規定。
注意事項: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陳○○君<略>、群益期貨股份有限公司<略,應受送達人:孫○○>
副本: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期貨管理組】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瀏覽人次: 3596   更新日期: 2018-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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