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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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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7條核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金管證投罰字第10703099731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罰字第10703099731號

受處分人: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代表人姓名:薛○○
地址:略

主旨:處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新臺幣5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按「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六、經當事人同意…。」及「非公務機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之:…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分別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及第47條所明定。
二、本會於106年7月18日至7月25 日間對受處分人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受處分人未取得客戶同意,開放永豐金證券及第一金證券等代銷機構下載所轉介客戶之每日庫存基金明細(含身分證字號、基金名稱、庫存單位數及金額等)。
三、綜具前述受處分人違規事實,核已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規定,爰依同法第47條規定處分如主旨。

法令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及第47條。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代表人薛○○】<略>、薛○○<略>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秘書室、主計室、投信投顧組)、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瀏覽人次: 3798   更新日期: 2018-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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