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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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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警告及新臺幣12萬元罰鍰2筆,合計24萬元罰鍰。(金管證期罰字第1070312430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罰字第1070312430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姓名:康○○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警告及新臺幣24萬元罰鍰。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受處分人未經本會核准即從事代為銷售境外基金業務,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二、理由:
(一)按「期貨業違反本法或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為下列之處分,並得限期命其改正:一、警告…」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2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二、違反依..第56條第5項…所發布之命令者」分別為期貨交易法第100條第12項第1款及第119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次按「期貨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為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受處分人未經本會核准,即從事代為銷售康和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之凱敏雅克精選多元配置基金E收益類股(美元)(避險)及GAM醫療創新股票美元E類股基金等2檔境外基金業務,從事非為受處分人內部控制制度訂定之營運活動、交易型態或作業程序,受處分人核有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三)上開違規行為有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月查核報告及受處分人106年○月○日說明書為證,爰依期貨交易法第100條第1項第1款及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如主旨。
法令依據:期貨交易法第100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第2款及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代表人康○○】<略>
副本: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秘書室、期貨管理組)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瀏覽人次: 2882   更新日期: 2018-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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