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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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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8項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處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金管證發罰字第1070307791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罰字第1070307791號

受處分人姓名:吳○○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下稱「議事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
二、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106年4月13日董事會討論之現金減資議案係於會議召開前1日始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未於7日前載明召集事由並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復依受處分人107年3月15日陳述意見書表示,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近年來經營有獲利,紡織本業暫無擴張計畫,子公司亦無重大開發計畫,故有現金減資之構想,以提高每股盈餘及保障股東權益,故其現金減資應係依過往財務業務狀況所為之資本規劃,難謂具緊急情事,核已違反議事辦法第3條第2項未於7日前通知規定。
三、受處分人係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為前揭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處以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8項、第178條第1項第7款、第179條第1項、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吳○○君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秘書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二份)、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略>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瀏覽人次: 4033   更新日期: 2018-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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