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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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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日盛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12萬元罰鍰。(金管證期罰字第1070313850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罰字第1070313850號
 
受處分人名稱:日盛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代表人姓名:楊○○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新臺幣12萬元罰鍰。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受處分人經本會許可經營期貨經紀業務,其網路下單畫面未全面採加密方式處理情事,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二、理由:
(一)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2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二、違反依…第56條第5項…、第82條第3項…所發布之命令者」為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次按「期貨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為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受處分人網路下單交易系統之「交易中心」線上交易視窗畫面之「http」並未加密而會帶出交易人身分證字號等個資情事,與受處分人內部控制制度CC-27010網路安全管理「(三)網路傳輸安全管理:網路下單畫面應採加密方式(例如:SSL)處理」之規定不符。
(三)受處分人上開行為,核有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有關「期貨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之規定。
(四)上開違規行為有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月○○日查核報告、受處分人107年○○月○○日陳述意見書為證,爰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如主旨。
法令依據: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及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略,傳真電話:略。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日盛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代表人楊○○】<略>
副本: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秘書室、期貨管理組)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瀏覽人次: 3209   更新日期: 2018-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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