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罰案

中央內容區塊

處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金管證審罰字第1070315113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罰字第1070315113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郭○○
身分證統一號碼:○○○○○○○○○○○○○○○○
地址:○○○○○○○○○○○○○○○○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相關法令規定: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項及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3條第1款規定,國內未上市、未上櫃公司及興櫃外國公司因作業時間確有不及,致無法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申報年度財務報告,得延長至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二)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項及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3條第1款規定製作、申報、公告、備置財務報告者,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另依同法第179條第1項規定,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二、處分事實:
(一)查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於106會計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107年4月30日前) 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106年度財務報告,核已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項及「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3條第1款規定。
(二)受處分人為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及第2項、第178條第1項第4款、第179條第1項及「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3條第1款。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郭○○君<○○○○○○○○○○○○○○○○>
副本: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75新竹市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二路9-1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秘書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二份)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瀏覽人次: 2834   更新日期: 2018-05-03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