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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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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受僱人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金管證券字第10703116651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字第10703116651號
 
受處分人姓名:林○○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利害關係人: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略)
營利事業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命令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和證券)停止受處分人2個月業務之執行,期間自107年8月10日起至107年10月9日止,並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將執行情形報會備查。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受處分人有未依據客戶委託事項及條件,執行有價證券買賣情事,核已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 2 項第13款規定。
二、理由:
(一)按「主管機關發現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受僱人,有違背本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行為,足以影響證券業務之正常執行者,除得隨時命令該證券商停止其一年以下業務之執行或解除其職務外,並得視其情節之輕重,對證券商處以第66條所定之處分。」為證券交易法第56條所明定;次按「證券商之負責人及業務員,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三、未依據客戶委託事項及條件,執行有價證券之買賣。…」為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13款所明定。
(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3月1日至107年3月2日派員赴康和證券嘉義分公司查核時,發現受處分人於106年12月1日至107年1月5日有未依據客戶委託事項及條件,執行有價證券買賣情事,核已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 2 項第13款規定。
(三)綜前揭違規事實,受處分人之行為已影響證券業務之正常執行,爰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處分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13款規定。
注意事項:
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林○○君、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瀏覽人次: 3172   更新日期: 2018-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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