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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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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代號4915) 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1款、第5項及第33條第1項規定,處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梁OO君罰鍰新臺幣24萬元。(金管證發罰字第1070106083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罰字第1070106083號
 
受處分人姓名:梁OO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下稱「取處準則」) 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以外之其他資產,其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以下同)3億元以上,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2日內辦理公告申報;同條第5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於知悉之即日起算2日內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申報;又同準則第33條第1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取得資產有依規定應公告申報情事者,由公開發行公司為之。
二、 查致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致伸公司)子公司Tymphany Worldwide Enterprise Ltd.(下稱TW公司)106年7月18日股東會決議通過以現金及東莞迪芬尼電聲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東莞公司)股權作價增資惠州超聲音響有限公司(下稱惠州公司),嗣於106年9月5日及同年月22日分別以現金、設備及東莞公司股權作價增資惠州公司,交易價格合計約10.11億元,致伸公司於107年1月10日代子公司發布重大訊息,惟內容未依「取處準則」規定格式辦理公告,致伸公司核有違反「取處準則」第30條第1項第1款及第33條第1項規定。
三、 又查致伸公司子公司Diamond(Cayman)Holding Ltd.(下稱Diamond公司)及TW公司分別於106年9月13日股東會通過股權交易案,其中TW公司處分Tymphany HK Ltd.100%股權予Tymphany Acoustic Technology HK Limited、Diamond公司向TW公司少數股東取得TW公司30%股權暨TW公司處分惠州公司24.5%股權予原TW公司少數股東等3筆交易之金額均超過3億元,惟致伸公司遲至106年11月14日始代Diamond公司及TW公司公告,核有違反「取處準則」第30條第1項第1款及第33條第1項規定。
四、 另查致伸公司106年11月14日公告之3筆交易有交易價格與實際交易價格不同、日期誤植、未說明致伸公司係以現金收購TW公司5.5%股權等錯誤或缺漏,惟致伸公司遲至107年1月10日始代Diamond公司及TW公司補正公告,致伸公司核有違反「取處準則」第30條第5項及第33條第1項規定。
五、 受處分人係致伸公司為前揭行為時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就前揭違規情事,處以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第1項、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1款、第5項及第33條第1項。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梁OO君<略>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秘書室(以上各一份)、證券發行組(二份))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瀏覽人次: 3926   更新日期: 2018-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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