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罰案

中央內容區塊

寶得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107年第1季終了後45日內(107年5月15日前)公告申報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107年第1季財務報告。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就寶得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金管證審罰字第1070319369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罰字第1070319369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張OO
身分證統一號碼:OOO
地址:OOO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相關法令規定: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第1、2、3季終了後45日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財務報告。
(二)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製作、申報、公告、備置財務報告者,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另依同法第179條第1項規定,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二、處分事實:
(一)查寶得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未於107年第1季終了後45日內(107年5月15日前)公告申報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107年第1季財務報告,核已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
(二)受處分人為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第1項。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張OO君
副本:寶得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代表人張OO】<台北市中山區長安東路2段112號12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秘書室、會計審計組)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瀏覽人次: 2185   更新日期: 2018-05-17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