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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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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受僱人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金管證券字第1070313781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字第1070313781號

受處分人姓名:陳○○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利害關係人: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略
營利事業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命令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康和證券)停止受處分人1年業務之執行,並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將執行情形報會備查。(另處分人目前未在證券商在職,請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予以註記列管)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受處分人在應聘康和證券副總經理職務時,提供不實人事資料,誠信顯有未當,核已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1項規定。
二、理由:
(一) 按「主管機關發現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受僱人,有違背本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行為,足以影響證券業務之正常執行者,除得隨時命令該證券商停止其一年以下業務之執行或解除其職務外,並得視其情節之輕重,對證券商處以第六十六條所定之處分。」為證券交易法第56條所明定;「證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執行業務應本誠實及信用原則。」為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1項所明定。
(二) 受處分人應聘康和證券副總經理職務時,提供不實之個人履歷資料及自行塗改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香港分行之服務證明期間資料,誠信顯有未當,核已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1項規定。
(三) 綜前揭違規事實,受處分人之行為已影響證券業務之正常執行,爰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處分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1項規定。
注意事項:
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陳○○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瀏覽人次: 3501   更新日期: 2018-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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