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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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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票華頓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行為時公司名稱「華頓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相關法令,本會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3條第5款規定,處該公司罰鍰新臺幣12萬元。()金管證投罰字第1070320027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罰字第1070320027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國票華頓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姓名:高○○
 
主旨:處國票華頓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新臺幣12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每一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二倍至五倍罰鍰至改善為止:...五、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有關應公告之規定。...」,分別為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29條第1項及第113條第5款所明定。
二、國票華頓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行為時公司名稱「華頓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所經理「華頓三年到期中國離岸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華頓三年到期人民幣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107年1月2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未於次一營業日107年1月3日公告,核有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29條第1項規定。
三、綜具前述,受處分人違規事證明確,足以影響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正常執行,爰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3條第5款規定處分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29條第1項及第113條第5款之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國票華頓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代表人高○○】、高○○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秘書室、投信投顧組)、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瀏覽人次: 3831   更新日期: 2018-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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