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罰案

中央內容區塊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受僱人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金管證券字第1070313122號;金管證券字第10703131221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字第1070313122號

受處分人:蕭○○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利害關係人: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朱○○
地址:略

主旨:命令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永豐金證券)停止受處分人6個月業務之執行,期間自107年6月1日起至107年11月30日止,並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將執行情形報會備查。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受處分人為永豐金證券前業務人員,有利用他人帳戶買賣有價證券之情事,核已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7款規定。
二、理由:
(一)按「主管機關發現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受僱人,有違背本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行為,足以影響證券業務之正常執行者,除得隨時命令該證券商停止其一年以下業務之執行或解除其職務外,並得視其情節之輕重,對證券商處以第66條所定之處分。」為證券交易法第56條所明定;次按「證券商之負責人及業務人員,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七、利用客戶名義或帳戶,申購、買賣有價證券。…」為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7款所明定。
(二)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於107年1月18日對永豐金證券專案檢查之查核資料,本會發現受處分人於105年任職於永豐金證券中正分公司期間,有利用他人帳戶買賣有價證券之情事,核已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7款之規定。
(三)綜前揭違規事實,受處分人之行為已影響證券業務之正常執行,爰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處分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7款。
注意事項:
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董事長朱○○先生】<略>、蕭○○先生<略>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字第10703131221號

受處分人:劉○○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利害關係人: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朱○○
地址:略

主旨:命令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永豐金證券)停止受處分人2個月業務之執行,期間自107年7月19日起至107年9月18日止,並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將執行情形報會備查。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受處分人為永豐金證券業務人員,有利用他人帳戶買賣有價證券之情事,核已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7款規定。
二、理由:
(一)按「主管機關發現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受僱人,有違背本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行為,足以影響證券業務之正常執行者,除得隨時命令該證券商停止其一年以下業務之執行或解除其職務外,並得視其情節之輕重,對證券商處以第66條所定之處分。」為證券交易法第56條所明定;次按「證券商之負責人及業務人員,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七、利用客戶名義或帳戶,申購、買賣有價證券。…」為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7款所明定。
(二)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於107年1月18日對永豐金證券專案檢查之查核資料,本會發現受處分人於105年任職於永豐金證券中正分公司期間,有利用他人帳戶買賣有價證券之情事,核已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7款之規定。
(三)綜前揭違規事實,受處分人之行為已影響證券業務之正常執行,爰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處分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7款。
注意事項:
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董事長朱○○先生】<略>、劉○○先生<略>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瀏覽人次: 4179   更新日期: 2018-05-29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