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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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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金管證審罰字第1070321653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罰字第1070321653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趙○○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 相關法令規定:
(一)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下稱處理準則)第24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該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背書保證餘額。
(二)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規定,違反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所訂準則有關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應公告及申報之規定,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另依同法第179條第1項規定,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二、 處分事實:
(一)遠雄建設事業(股)公司(下稱遠雄建設或該公司)之子公司遠雄營造(股)公司於96年10月至99年10月期間具名聯保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公司與億東營造(股)公司、盛德營造(股)公司及東盟營造有限公司間簽訂工程承攬契約書,迄今遠雄營造(股)公司仍為前開三家營造公司背書保證,惟遠雄建設未公告申報104年6月至107年1月前揭背書保證事項,核已違反處理準則第24條規定。
(二)受處分人為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第1項、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4條。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趙○○君<略>
副本: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秘書室、會計審計組)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瀏覽人次: 2971   更新日期: 2018-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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