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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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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飛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金管證審罰字第1070322236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罰字第1070322236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王○○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相關法令規定:
(一)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1第3項及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24條第1項之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另依本會102年6月26日金管證審字第1020021398號令之規定,未上市、未上櫃之公開發行公司(含興櫃公司)若因作業時間確有不及,致無法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申報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得延長至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公告申報。
(二)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規定,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1第3項規定者,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另依同法第179條第1項規定,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二、處分事實:
(一)查飛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未於106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公告申報106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核已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1第3項、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24條第1項及本會102年6月26日金管證審字第1020021398號令之規定。
(二)受處分人為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1第3項、第178條第1項第2款及第179條第1項、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24條第1項及本會102年6月26日金管證審字第1020021398號令。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王○○君<略>
副本:飛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秘書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二份)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瀏覽人次: 2267   更新日期: 2018-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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