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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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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0條規定,處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金管證發罰字第1070319864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罰字第1070319864號

受處分人姓名:吳○○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 按「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五、事實發生日: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成交日、過戶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但屬需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者,以上開日期或接獲主管機關核准之日孰前者為準。」為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4條第5款所明定;次按「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為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0條所明定。
二、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喬公司)107年3月22日董事會決議透過增資英屬維京群島海陸投資公司以人民幣26,752萬元與第三方合資於大陸地區成立新公司,交易金額達新臺幣3億元以上,惟國喬公司未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核已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0條規定。
三、 受處分人係國喬公司為前開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處以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第178條第1項第7款、第179條第1項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0條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吳○○君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二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秘書室、主計室)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瀏覽人次: 3006   更新日期: 2018-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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