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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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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昇裁處書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金管證發罰字第1070322106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罰字第1070322106號
 
受處分人姓名:禹○○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 按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因訴訟、非訟及保全程序等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係屬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公司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依規定辦理公告。
二、查和昇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昇公司)前於106年12月1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緊急處分,嗣於107年1月19日經法院裁定駁回(公司於107年1月26日收受法院裁定),暨該公司嗣於107年2月5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抗告,均遲至107年4月10日始辦理公告申報,核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規定。
三、 又查和昇公司前於107年4月20日針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駁回重整之聲請提起抗告,惟公司遲至107年4月27日始辦理公告,核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規定。
四、 受處分人係和昇公司為前揭行為時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就前揭違規情事,處以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第1項。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禹○○君<略>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秘書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二份)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瀏覽人次: 2882   更新日期: 2018-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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