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永豐餘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107年7月31日金管證審罰字第1070327546號及107年7月31日金管證審罰字第10703275461號)
2018-07-3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罰字第1070327546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何○○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相關法令規定:
(一)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下稱處理準則)第25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或其子公司新增背書保證金額達新臺幣3千萬元以上且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5%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2日內公告申報。
(二)罰則: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規定,違反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所訂準則有關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規定,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另依證券交易法第179條第1項規定,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二、處分事實:
(一)永豐餘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於105年8月至107年3月間擔任其子公司與各往來銀行融資貸款額度申請案之共同發票人,為處理準則第4條第1項之融資背書保證,新增背書保證金額已達處理準則第25條第1項第4款公告標準,惟永豐餘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2日內公告申報,核有違反處理準則第25條規定。
(二)受處分人為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第1項。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素秋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何○○先生<略>
副本:永豐餘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秘書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二份)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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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罰字第10703275461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邱○○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相關法令規定:
(一)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下稱處理準則)第25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或其子公司新增背書保證金額達新臺幣3千萬元以上且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5%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2日內公告申報。
(二)罰則: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規定,違反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所訂準則有關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規定,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另依證券交易法第179條第1項規定,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二、處分事實:
(一)永豐餘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於104年8月至105年5月間擔任其子公司與各往來銀行融資貸款額度申請案之共同發票人,為處理準則第4條第1項之融資背書保證,新增背書保證金額已達處理準則第25條第1項第4款公告標準,惟永豐餘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2日內公告申報,核有違反處理準則第25條規定。
(二)受處分人為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第1項。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素秋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邱○○小姐<略>
副本:永豐餘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秘書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二份)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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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8-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