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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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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遠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相關法令,本會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3條第2款規定,處該公司罰鍰新臺幣12萬元。(金管證投罰字第10703286531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罰字第10703286531號

受處分人:宏遠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號碼:84291468
地址:略
代表人姓名:陳○○
地址:略

主旨:處宏遠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新臺幣12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或交易,應依據其分析報告作成決定,交付執行時應作成紀錄,並按月提出檢討,其分析報告與決定應有合理基礎及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運用全權委託投資資產之投資決定,準用第17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12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2倍至5倍罰鍰至改善為止:…二、違反第17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分別為行為時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7條第1項、第58條第1項及第113條第2款所明定。
二、本會於107年1月23日至1月26日間對受處分人進行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及防制洗錢打擊資恐作業專案檢查發現,受處分人辦理全權委託帳戶投資作業,投資分析報告內容與實際資訊未符,差異甚大,有欠缺合理依據之情事。
三、綜具前述受處分人違規事實,核已違反行為時本法第58條第1項準用第17條規定,爰依同法第113條第2款規定處分如主旨。

法令依據:行為時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7條第1項、第58條第1項及第113條第2款。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宏遠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代表人陳○○先生】<略>、陳○○先生<略>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秘書室、投信投顧組)、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瀏覽人次: 2896   更新日期: 2018-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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