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24萬元罰鍰,命該公司停止許○○3個月期貨經紀業務之執行。(金管證期字第1070329180號;金管證期罰字第10703291801號)
2018-08-1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字第1070329180號
受處分人姓名:許○○
受處分人姓名:許○○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利害關係人: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姓名:沈○○
主旨:命令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玉山證券)停止受處分人3個月期貨經紀業務之執行。玉山證券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向本會申報上開人員停止業務之執行情形。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玉山證券經本會許可兼營期貨經紀業務,受處分人擔任玉山證券松江分公司受託買賣業務員期間,於營業時間使用公司電話執行受託買賣業務時,有向期貨交易人提供建議買賣訊息之情事,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二、理由:
(一)按「…期貨業之負責人或受雇人,有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並得視情節輕重,命令停止其6個月以下業務之執行或解除其職務」為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期貨商之負責人及業務員,除不得有本法第63條及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所禁止之行為外…」為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所明定;末按「期貨商從事期貨交易,不得有下列情形:…19、以任何方式向期貨交易人提供建議買賣訊息…」為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19款所明定。
(二)查受處分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於營業時間使用公司電話執行受託買賣業務時,有陸續向玉山證券客戶黃○○、陳○○、王○○、陳○○、王○○、沈○○、林○○及柯○○等期貨交易人提供建議買賣期貨交易標的、口數、價格等訊息之情事,核有違反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有關期貨商業務員不得有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19款禁止行為之規定。
(三)上開違規行為有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查核報告、受處分人○○年○○月○○日陳述意見書為證,爰依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裁處如主旨。
法令依據: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19款。
注意事項: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許○○君<略>、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代表人沈○○】<略>
正本:許○○君<略>、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代表人沈○○】<略>
副本: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期貨管理組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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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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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罰字第10703291801號
受處分人名稱: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受處分人名稱: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姓名:沈○○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新臺幣24萬元罰鍰。
事實及理由:
主旨:處新臺幣24萬元罰鍰。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受處分人經本會許可兼營期貨經紀業務,其松江分公司受託買賣業務員於營業時間使用公司電話執行受託買賣業務時,有向期貨交易人提供建議買賣訊息之情事,業務員執行業務行為視為受處分人授權範圍內之行為,受處分人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二、理由:
(一)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2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二、違反依.. 第82條第3項..所發布之命令者。」為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次按「期貨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及「期貨商從事期貨交易,不得有下列情形:…19、以任何方式向期貨交易人提供建議買賣訊息…」分別為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第55條第19款所明定。
(二)經查受處分人有下列違反期貨管理法令情事:
1、受處分人松江分公司受託買賣業務員許○○(下稱許員),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於營業時間使用公司電話執行受託買賣業務時,有陸續向玉山證券客戶黃○○、陳○○、王○○、陳○○、王○○、沈○○、林○○及柯○○等期貨交易人提供建議買賣期貨交易標的、口數、價格等訊息之情事,依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4條規定,期貨商業務員從事業務所為之行為,視為該期貨商授權範圍內之行為,受處分人核有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19款禁止行為之規定。
2、松江分公司內部稽核黃○○(下稱黃員)於○○年○○月至○○年○○月○○日之稽核週報,計有稽核○○週共○○筆係屬案內期貨交易人之電話委託,已發現上開電話委託內容涉有向期貨交易人提供建議買賣之情事,後續黃員雖有告知該分公司經理人王○○(下稱王員),並洽許員瞭解,惟卻未持續追蹤亦未於稽核報告中揭露,且王員亦未督導許員直至改善,核有未落實督導之情事,不符受處分人內部控制制度總則第16點第5款「內部稽核人員對所見異常事項,應詳加調查、瞭解及持續追蹤,並據實於稽核報告及追蹤報告中揭露」及第19點第3項「內部稽核人員…,對於評估所發現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並於該報告陳核後加以追蹤,至少按季作成追蹤報告並提報董事會至改善為止」之規定,受處分人核有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之規定。
(三)上開違規行為有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查核報告及受處分人○○年○○月○○日與○○月○○日陳述意見書為證,爰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如主旨。
法令依據: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第55條第19款。
繳款方式:
法令依據: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第55條第19款。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代表人沈○○】<略>
正本: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代表人沈○○】<略>
副本: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秘書室、期貨管理組)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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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