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規定,處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林○○君罰鍰新臺幣24萬元。(金管證發罰字第1070325798號)
2018-08-1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罰字第1070325798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林○○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林○○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 按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下稱取處準則)第30條第1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向非關係人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20%或新臺幣(下同)3億元以上,均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2日內辦理公告。次依同條第2項規定,前開交易金額係依每筆交易金額、1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或處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等方式計算,另依同條第3項規定,前項所稱1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1年,已依取處準則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
二、 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06年5月10日董事會決議向關係人購買土地;另投資上市櫃公司股票截至106年10月24日及同年月31日止,該公司累積取得相關上市公司股票金額均已達其實收資本額之20%,惟該公司均遲至107年5月24日始辦理公告,核違反前開規定。
三、 受處分人係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對受處分人處以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第178條第1項第7款、第179條第1項、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行政罰法第42條及行政程序法第104條至第106條規定。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第178條第1項第7款、第179條第1項、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行政罰法第42條及行政程序法第104條至第106條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林○○君<略>
正本:林○○君<略>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秘書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二份)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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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8-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