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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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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千興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金管證審罰字第1070335034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罰字第1070335034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葉○○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相關法令規定:
(一)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第一季、第二季及第三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財務報告。
(二)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或主管機關基於證券交易法所發布之命令規定製作、申報、公告、備置財務報告者,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另依同法第179條第1項規定,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二、處分事實:
(一)查千興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前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公告申報之107年第2季財務報告,核有影響財務報告允當表達之情事,經會計師出具保留結論之核閱報告,本會於107年8月17日以金管證審字第1070330768號函請該公司應洽請會計師重新核閱,並於文到次日起20日內重行公告申報前揭財務報告,惟查該公司未能於上開期限內洽請會計師重新核閱並重行公告申報前揭財務報告。
(二)受處分人為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核有過失,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第1項。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葉○○君<略>
副本:千興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略>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瀏覽人次: 2488   更新日期: 2018-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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