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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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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英格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金管證發罰字第1070327976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罰字第1070327976號
 
受處分人:張○○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按「董事會之議決事項,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應於議事錄載明外,並應於董事會之日起二日內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辦理公告申報:一、獨立董事有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為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7條第2項第1款所明定。
二、查英格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該公司)107年5月7日董事會議事錄,獨立董事對於案由九「股東常會股東提案」之「解任全部獨立董事」提出反對意見,嗣董事會決議通過前開提案之結果與獨立董事表示之反對意見不同,該公司未於該次董事會之日起2日內辦理公告申報,核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7條第2項第1款規定。
三、受處分人係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對受處分人處以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8項、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第1項、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7條第2項第1款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邱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64,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張○○君<地址略>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秘書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二份)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瀏覽人次: 2822   更新日期: 2018-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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