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3條第1項規定,處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金管證發罰字第1070334116號)
2018-10-0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罰字第1070334116號
受處分人:駱○○
受處分人:駱○○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 經查松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松普公司)之子公司SUNF PU ELECTRIC WIRE & CABLE CO., LTD(下稱SUNF公司)於107年1月11日與昆山酉翱貿易有限公司簽署松普科技(蘇州)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債權轉讓協議備忘錄,該備忘錄載明「本次交易總對價為人民幣6,500萬元,除各方協商一致外,該等交易總對價不因任何政府監管等原因而發生變化」,應已足資確定本案交易對象及金額,且交易金額達松普公司實收資本額20%以上,爰松普公司應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下稱處理準則)第33條第1項規定,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2日內代子公司公告申報前揭交易資訊。
二、 受處分人主張上開交易後續可能因未經中國大陸政府審核通過而取消,然依處理準則第31條規定,公司公告申報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資訊後,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變更、終止或解除情事,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辦理公告申報,爰前揭交易嗣後如有變更或終止之情事,松普公司須依處理準則第31條規定更正公告交易資訊,不影響該公司應於上開事實發生日(107年1月11日)依處理準則第33條第1項規定辦理資訊公開之義務。惟查松普公司遲至107年6月26日始代子公司公告前開交易對象及金額等資訊,核有未依處理準則第33條第1項規定,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2日內代子公司公告申報前揭交易資訊之情事。
三、 受處分人係松普公司為前開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處以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第178條第1項第7款、第179條第1項、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3條第1項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駱○○君
正本:駱○○君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二份)、秘書室、主計室】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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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8-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