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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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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德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金管證發罰字第1070336192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罰字第1070336192號
 
受處分人姓名:劉○○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查德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宏公司)於106年8月7日及107年3月15日董事會分別決議通過對子公司德興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興公司)之資金貸與金額新臺幣3.2億元及3.35億元債權轉作德興公司資本,該等金額均已達新臺幣3億元以上,惟遲至107年6月6日始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核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0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之20%或新臺幣3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之情事。
二、受處分人係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就上開違規行為,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處以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第178條第1項第7款、第179條第1項、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0條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劉○○君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會計室、秘書室)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瀏覽人次: 2389   更新日期: 2018-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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