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罰案

中央內容區塊

處順天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金管證發罰字第1070337891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罰字第1070337891號
 
受處分人姓名:蔡○○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查順天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順天公司)於105年12月1日經董事會決議子公司Lumosa Therapeutics Co.,Ltd.出售其子公司Lumosa Therapeutics Co.,Limited(下稱順藥香港)之100%股權予關係人玉晟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交易金額為順藥香港之子公司北京順都藥物研究所有限公司之淨值約美金4,756仟元(新臺幣154,253仟元),已達順天公司105年度第三季總資產之10%,惟該公司未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2日內代子公司辦理公告申報,核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1款及第33條第1項規定之情事。
二、受處分人係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就上開違規行為,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處以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第178條第1項第7款、第179條第1項、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1款及第33條第1項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蔡○○君<略>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會計室、秘書室)、順天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蔡○○】<臺北市南港區園區街3-2號4樓>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瀏覽人次: 2547   更新日期: 2018-10-16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