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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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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裁處案。(金管證期罰字第1070333934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罰字第1070333934號
受處分人名稱: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代表人姓名:糜○○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新臺幣12萬元罰鍰。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受處分人經本會許可經營期貨經紀業務,其行動交易平台下單系統係以前一日漲跌停價格檢核客戶當日預約委託單,導致交易人委託失敗情事,與該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規定不符,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二、理由:
(一)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二、違反依…第五十六條第五項…所發布之命令者」為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次按「期貨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為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受處分人行動交易平台下單系統「隨身營業員」於107年○○月○○日發生以前一日漲跌停價格檢核客戶當日預約委託單,導致交易人委託失敗情事,與該公司內部控制制度CC-27010網路安全管理:「(八)公司辦理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受託買賣業務,應辦理如下事項:1.交易主機中應設涵蓋期貨管理法令有關買賣限制或禁止規定之必要檢查點控制項目,並至少包含下列各項:(1)受託買賣期貨交易契約之正確性及其漲跌幅限制之控管…」之規定不符,核已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三、上開違規行為有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月○○日及○○日查核報告及受處分人107年○○月○○日陳述意見書為證,爰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如主旨。
法令依據: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及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聯絡電話:略,傳真電話:略。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代表人糜○○】
副本: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秘書室、期貨管理組)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瀏覽人次: 3484   更新日期: 2018-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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