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鼎創達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案。(金管證發罰字第1070335319號)
2018-10-1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罰字第1070335319號
受處分人姓名:郭OO
受處分人姓名:郭OO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下稱「取處準則」) 第10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另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20%或新臺幣3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又同準則第14條第1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20%、總資產10%或新臺幣3億元以上者,應將相關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二、鼎創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鼎創達公司)於107年5月11日經董事會決議,以債權轉作資本方式取得百慕達大霸投資股份有限公司(D&B Holding CO.,LTD.)股權,交易金額約新臺幣16.65億元,已逾新臺幣3億元,經查鼎創達公司未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及未將取得資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關係人原取得日期、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專業估價出具之估價報告暨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重要約定事項等相關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核已違反「取處準則」第10條及第14條第1項規定。
三、受處分人係鼎創達公司為前揭違規行為時之負責人,爰就上開違規行為,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處以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
法令依據:
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第178條第1項第7款、第179條第1項、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0條及第14條第1項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郭OO君<略>
正本:郭OO君<略>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秘書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二份)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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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8-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