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罰案

中央內容區塊

富喬公司為行為時負責人裁處書。(金管證發罰字第1070336116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罰字第1070336116號

受處分人:曾○○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 查富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105年6月27日至106年6月26日間、106年6月28日至107年1月23日間取得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積電)股票,各期間累積取得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 304,519,176元、310,401,190元;另該公司於106年2月16日至107年1月18日間處分台積電股票,累積處分金額為312,316,854元。該公司未於累積取得或處分上開股票金額達3億元之即日起算2日內進行公告,核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7款規定。
二、 受處分人係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對受處分人處以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第178條第1項第7款、第179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7款。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曾○○君<略>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秘書室、證券發行組(二份))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瀏覽人次: 1911   更新日期: 2018-10-23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