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罰案

中央內容區塊

大慶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洗錢防制法令及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金管證券罰字第1070339545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罰字第1070339545號
 
受處分人姓名:大慶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代表人姓名:莊○○
地址:略
 
主旨:依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規定核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並依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1款規定予以警告處分。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本會於107年4月20日至5月2日赴受處分人進行防制洗錢、打擊資恐及反武器擴散作業專案檢查,發現受處分人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未確實辦理客戶姓名檢核作業、高風險客戶身分作業未採取強化措施、對既有客戶尚未完成風險評估及分級、與新客戶或既有客戶新增辦理承銷業務未進行身分審查及適時調整風險等級、部分營業單位尚未指派防制洗錢督導主管且未參加相關課程等情事,核已違反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3條第4款、第5條第1款及第2款、第6條第1項第1款及第8條第1款、證券期貨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第7點第1款及第8點第2款、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之規定。
二、理由:
(一)按「證券商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左列處分︰一、警告。」為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1款所明定;次按「證券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為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所明定;又按「證券期貨業國內外營業單位應指派資深管理人員擔任督導主管,負責督導所屬營業單位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事宜。」及「證券期貨業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國內營業單位督導主管應於充任後3個月內…參加本會認定機構所舉辦12小時以上課程。」為證券期貨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第7點第1款及第8點第2款所明定;另依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1項、第4項及第5項分別規定如下:「金融機構…應進行確認客戶身分程序…」、「第1項確認客戶身分…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法務部及相關機關定之。」及「違反第1項至第3項規定…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金融機構新臺幣50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鍰…」;次依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3條第4款、第5條第1款及第2款、第6條第1項第1款及第8條第1款分別規定如下:「金融機構確認客戶身分應採取下列方式:(一)以可靠、獨立來源之文件、資料或資訊,辨識及驗證客戶身分…」、「金融機構…在適當時機對已存在之往來關係進行審查。上開適當時機至少應包括:(一)…新增業務往來關係時。…」、「金融機構應對客戶業務關係中之交易進行詳細審視,以確保所進行之交易與客戶及其業務、風險相符…」、「對於高風險情形,應加強確認客戶身分或持續審查措施,其中至少應額外採取下列強化措施:…(二)應採取合理措施以瞭解客戶財富及資金來源。…」及「金融機構應…建立客戶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名稱檢核政策及程序…」。
(二)本會派員對受處分人進行專案檢查,發現受處分人有下列情事:
1、未建立內部客戶姓名及名稱檢核程序,辦理客戶姓名檢核作業有欠確實:未檢核確認國內法人客戶之單一法人股東姓名、於受理保管機構代理委託人申請開戶時未查詢委託人中英文名稱、未檢核外國自然人客戶英文姓名等,內部控制制度未臻完備,核有違反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3條第4款及第8條第1款規定。
2、對高風險客戶建立或新增業務往來關係前,未採取合理措施以瞭解客戶財富及資金來源,以加強確認客戶身份,核有違反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
3、對106年12月至107年4月已發生交易之264名客戶未進行風險評估,致未對客戶業務關係中之交易進行詳細審視,以確保所進行之交易與客戶及其業務、風險相符,核有違反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5條第2款規定。
4、辦理承銷業務,與新客戶及既有客戶新增業務往來關係時,未對其進行身分審查及適時調整風險等級,核有違反金融機構防制洗錢法第5條第1款規定。
5、受處分人部分營業單位尚未指派防制洗錢督導主管,且未參加本會認定機構所舉辦12小時以上課程,核有違反證券期貨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第7點第1款及第8點第2款規定。
(三)受處分人前揭缺失,核有違反洗錢防制法令及證券管理法令,爰依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及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1款規定處分如主旨。
 
法令依據: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1款、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3條第4款、第5條第1款及第2款、第6條第1項第1款及第8條第1款、證券期貨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第7點第1款及第8點第2款、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大慶證券股份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代表人莊○○】<略>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秘書室、證券商管理組)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瀏覽人次: 5365   更新日期: 2018-11-07
回到頁首